案件詳情
2023年4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大良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達某塑料廠進行突擊檢查,通過自身便攜式的氣體檢測儀器,發現該企業的VOCs存在異常。隨即,執法人員對該塑料廠的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據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的廢氣排放口排放廢氣中的臭氣濃度為8511(單位:無量綱),排放的臭氣濃度超過排放限值的3.3倍。
處理結果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5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企業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共同守護藍天白云,讓綠色成為企業高質量發展的主色調。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